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茱莉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46003号“茱莉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79号

       

      申请人:茱莉亚学院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46003号“茱莉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为著名的专业音乐院校之一,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在音乐教育及相关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679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24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皮制带子”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搜索结果、官网介绍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皮制带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书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皮制带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