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67012号“星点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87号
申请人:深圳市樱子艺术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7012号“星点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0751号商标、第365170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星点计划”与引证商标一“星计划”仅中间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科书的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教科书的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