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42705号“维鉴 W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奋奇众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2705号“维鉴 W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64526号商标、第10712998号商标、第11963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维鉴”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鉴维”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顺序颠倒,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