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青茹愿 客家味道 QINGRU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50776号“青茹愿 客家味道 QINGRU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02号

       

      申请人:吴谋佼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0776号“青茹愿 客家味道 QINGR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3004号“QINGBU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57740号“客家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QINGRU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QINGBUY”相同。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客家味道”与引证商标二“客家味道”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