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白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19252号“庆白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81号

       

      申请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19252号“庆白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514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饭店;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饭店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