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68208号“牙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76号
申请人:秦皇岛牙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8208号“牙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4232号“芽典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注册人行业属性以及地域范围相差甚远,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指示关系,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完全能够与他人商标区分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牙典”与引证商标“芽典 ”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