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61394号“森也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89号
申请人:宁波华晟轻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1394号“森也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2929号“森也设计 森 SAMYE DESIGN STUDIO1.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27073号“森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20456281号“也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3503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在该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和广告展销会和展览、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三“也森”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森也”。申请商标“森也生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认读文字“森也”,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