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NING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396473号“NING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14号

       

      申请人:中科宁心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6473号“NING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9042号“宁鑫 NING XIN N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振动按摩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二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1615号“农信万家 N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二项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