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力 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17925号“力 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72号

       

      申请人:孙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7925号“力 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6403号商标、第34579764号商标、第37266506号商标、第231971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钓具、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