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头号女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2280号“头号女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83号

       

      申请人:杭州鹰眼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2280号“头号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35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头号女王”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头条女王”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