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5G•风尚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66843号“5G•风尚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57号

       

      申请人: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正鑫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6843号“5G•风尚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983号“風尚”商标、第32063534号“G5”商标、第12137849号“G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风尚金”与引证商标一“風尚”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5G”与引证商标二、三“G5”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戒指(首饰)、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