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49349号“CAMBRIDGE ASSOCIAT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02号
申请人:康桥汇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9349号“CAMBRIDGE ASSOCI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CAMBRIDGE ASSOCIATES”作为一个整体已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中“CAMBRIDGE”表示了申请人服务的真实来源,不会使用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杂志、新闻报道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无实质性差异,不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申请商标中“CAMBRIDGE”可译为“剑桥”,是英格兰东部城市,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而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该地,用作指定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产地、来源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