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CUBIPOD及图”(立体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748号“CUBIPOD及图”(立体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98号

       

      申请人:SOCIEDAD ANONIMA TRABAJOS Y OBRAS(SATO)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748号“CUBIPOD及图”(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与三维形状组成,该三维形状指具有该形状的混凝土块。申请人已经后续向商标局国际处提交了该立体商标的使用方式说明。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再次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方式说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维形状整体表现为多边立方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方式说明文件显示其向我局国际处提交该文件的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超过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规定的3个月期限,我局对申请人超期提交的申请商标使用方式说明文件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