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37964号“粤汤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85号
申请人:中山市科尔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7964号“粤汤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标识,可以起到识别作用,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粤汤王”为纯汉字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