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雨林122茶王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49958号“雨林122茶王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65号

       

      申请人: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9958号“雨林122茶王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茶王树”是古树茶的另一种说法,并不是字面意思“最好的茶”,没有强调商品的质量,未带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