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602号“AMAA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89号
申请人:FARAH ZAFAR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602号“AMAA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54274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