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协和容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34868号“协和容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55号

       

      申请人:王佳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4868号“协和容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319号商标、第888265号商标、第1383202号商标、第4364242号商标、第6697305号商标、第20711572号商标、第226930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牙膏、洗牙用制剂”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香料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协和容域”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协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