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8345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05号 - 申请人:珠海玛卡维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834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05号

       

      申请人:珠海玛卡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3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6741号“凯喜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46698号“润渼妍LASTING YOUTHFUL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心识别要素、图形表现形式、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对申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初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行业也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第31929058号“QUEENAGE”商标的系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况。经查,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实现并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合同、申请商标使用页面、第31929058号“QUEENAGE”商标档案信息及在先类似商标注册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