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力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58346号“爱力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46号

       

      申请人:青岛利多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连城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8346号“爱力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38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词条释义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爱力辛”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爱力欣”仅末尾一字之差,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寄生虫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