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lpha Voice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618786号“Alpha Voice Serv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1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618786号“Alpha Voice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617号商标、第23970339A号商标、第15872508号商标、第15872551号商标、第27752464号商标、第25322342号商标、第29699720号商标、第313682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八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八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生物学研究、室内设计、地图绘制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地图绘制服务、材料测试、质量检测、建筑学服务、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