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7925874号“瑞佩姆 RUIPEIM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21号
申请人:立宾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佩姆国际集团(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7925874号“瑞佩姆 RUIPEI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03383号“立宾RP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RPM”系列商标极具显著性,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便在中国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RPM”构成高度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油漆行业知名度较高的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和品牌的恶意,争议商标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已经解散,且本案争议商标自被申请人解散后也没有转让至任何其他主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方淘宝店铺购买的商品以及购买过程的公证书扫描件;
2、互联网上对申请人及其RPM品牌的介绍打印件;
3、国家图书馆对于“RPM油漆”“RPM公司RPM集团”的检索报告打印件;
4、第D2010-0757号WIPO仲裁裁定书及摘译;
5、被申请人在香港公司登记处的登记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之后。2011年1月26日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查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后经异议复审程序,我局审查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异议复审裁定公告刊登在2014年4月27日第1405期《商标公告》上。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对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理由和事实,我局已在商评字[2013]第126478号裁定书中对上述评审请求进行了审理,并认定第7825874号商标(即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虽提交了新的证据即被申请人官方淘宝店铺购买的商品以及购买过程的公证书扫描件、申请人官方网站界面截图等,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且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与申请人在2012年8月27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请求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无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另,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所有人已解散,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