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華詩雅蒂 H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935759号“華詩雅蒂 H&S'YAT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阜阳恒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颖华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强

      申请人因第10935759号“華詩雅蒂 H&S'YAT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85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1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家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