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名家 Sag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5883354号“名家 Sag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翁瑞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5883354号“名家 Sag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66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贵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因此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现申请人提交了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图册与产品包装图片;
           3.对账单与发票;
           4.办公场所与办公用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1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拉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翁瑞荣为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我局对常熟宇威拉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2、4显示了商标标识,证据3显示了形成时间及商品种类(拉链、拉头),且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符合一般的商业交易规则。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拉链、拉头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拉链、钮扣、尼龙搭扣、揿扣、衣扣、挂钩、提包卡锁、搭扣带、扣子(服装配件)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拉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拉链、钮扣、尼龙搭扣、揿扣、衣扣、挂钩、提包卡锁、搭扣带、扣子(服装配件)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装饰品商品,故在衣服装饰品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拉链、钮扣、尼龙搭扣、揿扣、衣扣、挂钩、提包卡锁、搭扣带、扣子(服装配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衣服装饰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