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42340号“Dermalu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83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森美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权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2340号“Dermalu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其与驳回引证的第5219925号“DERMALUX”商标、第28824092号“DERMAL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原件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