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69743号“仁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27号
申请人:周德猛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9743号“仁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370号商标、第35192023号商标、第9162485号商标、第14758410号商标、第26341509号商标、第26338183号商标、第366931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