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98867号“今山好帮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70号
申请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明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8867号“今山好帮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5221号“今山 JINSHAN 及图”商标、第15383244号“今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今山好帮手”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今山”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灰;建筑灰浆;砂浆;含钙泥灰土;建筑用石粉;雪花石膏;熟石膏;石膏(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用石粉;石膏”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