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85708号“怡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65号
申请人:滁州牧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5708号“怡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795号“怡然 及图”商标、第19910182号“怡然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怡然居”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怡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水果;速冻玉米;速冻蔬菜;蛋;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蔬菜罐头;肉;鱼制食品;豌豆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盐腌鱼;腌制肉;蔬菜罐头;腌制水果;干蔬菜;咸蛋;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非常高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