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31292号“KINDRES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26号
申请人:广州井之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1292号“KINDR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9488号商标、第8551424号商标、第14763542号商标、第10428554号商标、第27740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组成元素、呼叫发音及整体外观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