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361072号“上汽大通 MAXU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麦瑟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61072号“上汽大通 MAX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96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麦瑟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麦瑟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4361072号第28类“上汽大通MAXUS”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走访,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能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的有效性提出意见。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汽车上市公司,位居国内四大汽车集团之首。复审商标是上汽集团旗下的国际化品牌,第28类游戏器具等是上汽集团主要业务的关联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在核定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商品上确有实际经营使用。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2、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3、《商标许可协议》;
4、商品包装及商品图片;
5、《买卖合同》;
6、深圳市飞舟模型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7、发票、销货清单、ASG订单状态跟踪;
8、南京东华车享家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9、发票、销货清单、ASG订单状态跟踪;
10、河北申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11、发票、销货清单、ASG订单状态跟踪;
12、南通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13、发票、销货清单、ASG订单状态跟踪;
14、泰州市海鹏大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至少在纸牌;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棋;玩具;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申请人目前正在考虑与被申请人沟通共存事宜。当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后,申请人将撤回本案。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纸牌;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游戏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应当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许可上海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使用。证据7-证据14中,均系被申请人对G10旗舰版车模等产品的销售清单、发票、ASG订单状态跟踪信息以及购买方相关信息等。结合证据4,显示有复审商标的G10车模产品等照片,证据5中,被申请人向深圳市飞舟模型有限公司采购G10旗舰版车模等商品的合同,前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车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车模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成比例的模型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成比例的模型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均未涉及其对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纸牌;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纸牌;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另,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阶段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在本案中声明其将提交撤回评审申请,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撤回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成比例的模型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