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翔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7210327号“翔飞”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8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俊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翔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10327号“翔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15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翔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黄俊军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黄俊军的撤销申请,第7210327号第41类“翔飞”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公告之日起,近三年来没有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没有知名度。为此,申请人恳请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审理,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打印件):
      1、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媒体报道、微博微信以及对外展示;
      2、指定三年期间内的招生事宜、与学校、学生签订协议以及日常往来合同;
      3、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发票、汇款凭证以及银行往来流水等;
      4、带有"翔飞"字样的周边产品。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上海早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讲课;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后经核准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
      2、被申请人名下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均为"翔飞"字样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由其主办的2017年中国高校国际化研讨会在上海召开的人民网报道、微博微信宣传、海外项目合作协议书、汇款凭证以及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培训及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讲课;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教育;讲课;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