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118339号“发酵罐头 REAC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01号
申请人:杭州黑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8339号“发酵罐头 REA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2000号“REACTOR”商标、第12927399号“雷菲 REFACTOR及图”商标、第7910918号“REAKTOR”商标、第8828346号“REACTOR MICROELECTRONICS”商标、第8828345号“亚成微电子 REACTOR MICRO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图案商标,不属于包含不规范汉字的商标,其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发”为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