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cretul Bunicii BUNĂTĂŢI CA ODINIOAR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254号“Secretul Bunicii

    BUNĂTĂŢI CA ODINIOAR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84号

       

      申请人:祖母的秘密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254号“Secretul Bunicii BUNĂTĂŢI CA ODINIOAR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Secretul Bunicii BUNĂTĂŢI CA ODINIOARĂ及图”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41715号“Secretul Bunic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cretul Bunicii BUNĂTĂŢI CA ODINIOARĂ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字母“Secretul Bunicii”,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蛋糕”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