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LAY AND DRAW YOUR OWN DINOSA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34559号“PLAY AND DRAW YOUR

    OWN DINOSA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76号

       

      申请人:文景鲜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4559号“PLAY AND DRAW YOUR OWN DINOSA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0494号“ALLOSAUR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82193号“DINOSAUR SNEAKS 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玩具;填充玩具;婴儿玩具;玩具娃娃”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