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19444号“熙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71号
申请人:广东寅木车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9444号“熙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去油脂装置(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8644号“熙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39482号“XF TECHNOLOGY”商标、第7506623号“XF”商标、第7209272号“兴峰 XFZ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去油脂装置(机器)”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汽化器;汽化器供油装置;化油器;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轴承(机器部件)”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