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21139号“戈绅 Gos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57号
申请人:广州市广绅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1139号“戈绅 Go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8797号“戈绅 Gos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经营异常名单中,且其申请注册了800多件商标,明显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的客观情况。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戈绅 Goshen及图”与引证商标“戈绅 Goshen”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洗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