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天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932707号“天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55号

       

      申请人:陕西省天芪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2707号“天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合作协议、证明文件、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芪”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