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山居歲月 SHANJUSUIY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53518号“山居歲月 SHANJUSUIY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75号

       

      申请人:武夷山小楼莲花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3518号“山居歲月 SHANJUSUI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0950号“山居岁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