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运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48434号“运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50号

       

      申请人:王海波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8434号“运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0057号“腾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实际已变更,该商标若期限内未进行相应变更,应撤销其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运腾”与引证商标“腾运”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