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22814号“瑞大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49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大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2814号“瑞大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3144号“大福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使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权利障碍将消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51824号“大瑞福 D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该商标权利障碍消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会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瑞大福”与引证商标一“大福瑞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