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钻石年代 DIAMOND 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56236号“钻石年代 DIAMOND E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47号

       

      申请人:翁春妹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6236号“钻石年代 DIAMOND 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921号“钻石年代 DIAMOND 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未满一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钻石”的专用权,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钻石年代 DIAMOND ERA”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