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息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443866号“息壤”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实拓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沃佰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43866号“息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34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结案裁定无效,本案以现裁定为准。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相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2015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也并未停止使用。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适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主观上涉嫌存在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部分商品包装加工委托书;2、销售出库单;3、商品包装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全部使用证据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答辩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产品百度介绍;2、复审商标相关商品所属群组。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浆板;砂浆;石膏”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加工委托书及销售单为申请人向其他公司采购原材料正合同及相关购买凭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相关产品包装图片,该证据为自制证据,没有相关的合同和发票予以佐证,且没有体现在指定期间内的销售情况,故我局不予彩信。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