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250526号“和豐號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89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世河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优逸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50526号“和豐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38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地走访,未发现被申请人的任何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产品照片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被许可人房屋租赁发票;
3.复审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4.复审商标产品包装、手提袋、附页等实物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由被申请人与北京和丰号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知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和丰号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6日,由北京和丰号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朗辉展示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及对应的发票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和丰号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产品销售给深圳朗辉展示有限公司,再结合在案的产品照片等材料,我局认为,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得以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