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553512号“固城湖柳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07号
申请人:柳国圩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3512号“固城湖柳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650号“固城湖GUCHE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鱼、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固城湖柳记”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固城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