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亿宇通科技 YIYUTONG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86921号“亿宇通科技

    YIYUTONG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15号

       

      申请人:东莞市亿宇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6921号“亿宇通科技 YIYUTONG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3590号图形商标、第34676657号图形商标、第21225445号图形商标、第16123524号图形商标、第21112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上述引证商标图形设计细节亦有差异。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