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辰禮CHAN•L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26868号“辰禮CHAN•L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18号

       

      申请人:深圳市辰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6868号“辰禮CHAN•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7826号“创乐惠CHANLEH及图”商标、第24826780号“晨礼”商标、第19744856号“ChanXee”商标、第25287094号“创乐惠CHANLEH及图”商标、第38221680号“陈记CHANK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外观、含义、呼叫、设计理念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上述引证商标在我国并非具有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之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辰禮”与引证商标二“晨礼”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