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搜罗好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28053号“搜罗好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23号

       

      申请人:临沂市悟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8053号“搜罗好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3209号“搜罗全球”商标、第29136837号“大搜罗”商标、第33341226号图形商标、第30052706号“丰趣海淘及图”商标、第6549335号“青葉子 搜罗屋QING YE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差异巨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搜罗”,与引证商标二“大搜罗”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