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鸿福昌HUNG FU CH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20139号“鸿福昌HUNG FU CH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70号

       

      申请人:西峡县涌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0139号“鸿福昌HUNG FU 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8792号“统乐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84464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544011397404号图形商标,第8664961号“松叶湖SONGYEHU及图”商标,第11397221号图形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