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28494号“三只宠物SAMSIP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08号
申请人:沈尚彬
委托代理人:武汉吉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8494号“三只宠物SAMSI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9736号“Three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辨识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家养宠物用笼子、动物梳毛手套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狗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汉字“三只宠物”与引证商标“ThreePet”存在翻译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