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ONCLER GENI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305号“MONCLER GENI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49号

       

      申请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305号“MONCLER GENI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智能眼镜、智能手表商品项目已被我局核准删减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项目。
      2、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716794号“MONC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的智能眼镜、智能手表商品项目已被我局核准删减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诸引证商标(除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