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42069号“开心小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58号
申请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2069号“开心小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532727号“开心网球”商标、第35778065号“开心钱包”商标、第9957310号“开心阅读”商标、第34873205号“开心阅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开心”,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0日